好物折扣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9卷.第4期.2012評價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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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博客來 原名《國際經濟法論叢》)是全國性、開放性的國際經濟法領域優秀學術著述的匯輯,是國際經濟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筆耕的園地、爭鳴的論壇和「以文會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國改革開放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博客來網路書局,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討國際經濟關系各領域的重要法律問題,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推動我國國際經濟法教學與科研的發展,並為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以及我國的涉外經濟立法、決策和實務操作,提供法理依據或業務參考。

陳安主編的《國際經濟法學刊》系「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 學術數據來源集刊,每年出版一卷,每卷四期。本期為《學刊》第19卷第4 期,共設特約稿件、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動態等七個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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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陳安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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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勞基法修正的魔鬼:誤把休息日當假日!

文/陳政亮(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勞動部是這樣宣傳最近的《勞基法》修正重點:每七天會有兩天「放假」,其中一天叫做「例假日」(這是本來就有的),一天叫做「休息日」(這是新增的)。這樣叫「週休二日」,新增了一天的假!


但如果你真的這樣想,就被勞動部騙了,因為休息日並不是一種「假」!讓我們仔細討論一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吧!


首先,我們的假有三種,「例假」(七天中有一天)、「休假」(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與「特休」(跟勞工年資相關的)。從法令上來看,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雇主要求上班只能是「例外」。所以,《勞基法》規定這些日子若要勞工出勤,得(一)經由勞工同意、(二)工資要加倍計算、(三)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其工資都得以一日計、(四)(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事後還要補假休息、(五)(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跟主管機關核備。(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


就法令的精神上來說,這三種假就是得放,上班乃是「例外」。換言之,這三種假的出勤時間,絕對跟所謂「延長工時」無關,因為「延長工時」不是例外,而是一般企業常見的現象。這樣說來,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勞基法》關於這三種假的規定全部都寫在一起(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與「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規定(第24條)、「變形工時」(第30條、30-1條)的規定徹底分開來的原因。說到底,「假」就是跟「延長工時」與「變形工時」毫無關係的東西。


那麼,現在草案中的「休息日」又是怎麼規定的呢?勞動部採用了很高明的騙術,把它放在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乍看之下,你還以為是一種「假」呢!但仔細一看,原來不是。草案36條增加了第2項到第4項,說:「休息日是可以在二週、四週、八週範圍內來移動的」,另外第5項則說:「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是可以當成延長工時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休息日不是「假」的概念,它是「正常工作時間」(無論變不變形)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而已。這個殘餘時間可以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因此,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樣,後者是「例外」,前者可以是「常態」。


所以請讀者千萬不要想太多,誤以為勞動部會讓全國勞工增加假期,以便降低工時;實際狀況是,勞動部把「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偽裝成為一種「假」,騙我們說,週工時只剩四十小時後,就週休二日啦,全年勞工就多出104小時,除以一天8小時,就等於多出13天「假」啦,所以國定假日就算砍7天,勞工還賺到6天啊!


這是勞動部的騙術。休息日明明就不是「假」的概念,本來就無法這樣換算的。如果要當作「假」來算,就請勞動部先把休息日上班當成是一種例外,這樣的換算才有可能成立。



■  全文請見苦勞網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勞基法修正的魔鬼-誤把休息日當假日-120830571--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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